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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燃油费的后面是什么? □箫寒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驾公车办私事途中不幸坠入悬崖,一家人遇难身亡!又一次将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公车私用行为推到了风口浪尖。一周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2009年为昆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无车年”,时间自3月22日起至年底,而且明文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公车,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两条新闻对照着,难免产生诸多疑问?
本来,公车私用现象的普遍,已经没有什么新闻价值可言,除非你翻车坠崖或压死无辜百姓,否则谁都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至于说严禁购置公车、严禁使用公车,更是让老百姓的耳朵都听起了老茧,通知不断在发,规定不断在规,公车还不是照样在私用,只是要等到出了事情才会有人想起来。当然,昆明市委市政府的这一次的通知和以往的不同这处在于,不规定了今年不得擅自购车,而且擅自使用公车也要问责,针对今年我省已经出现过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压死无辜百姓的严重事件,应该说是非常及时的。
今天的新闻和以往的套路是一样的,事故发生后,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全力抢救,切实……,及时查清事故原因等等一连串的套话又出来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新闻有一点不同的是,重点说明了这次事故的私用公车者是“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人大机关的本田越野车,去东川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难道公车私用因支付了燃油费性质就变成公车公用了?很明显,真正公车私用者已经离开人世,而仍然活着的领导官员们是要承担责任的。于是,一个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要求支付燃油费的说法就想把公车私用的性质躲起来!
市委市政府已经明文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公车,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而“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向单位支付燃油费。”分明两个规定是有矛盾的,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如果上级的新规定与下级的老规定有冲突,是不是就应该以上级的规定为准?可以肯定,前几天下发的上级通知明明写着不能使用公车,而公然按什么有关规定支付燃油费是错误的!试问,敢公开“有关”的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吗?
公车私用本来就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老百姓说得好,开得起公车的才是本事。本事是什么?当然是权力。本来,权力是人民给的,是要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现实生活中却不是这样,权力是用来耍威风的,权力是用来谋私的……
就算你支付了燃油费是合理合法的,可是车辆的磨损费你支付了吗?车开坏了你能承担损失吗?不出事便罢,出了事就不一样了。谁都知道,如果出现了事故,追究的肯定是车主,包括驾车的死者在内的善后事宜所要产生的赔偿、抚恤等等,都要由车主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合乎法律法规的。
用车的是私人,而车主却是公家。躲的结果不仅推脱了领导的责任,而且堂而皇之地将买单的事情转嫁到了公家的头上!
看来市委市政府的通知是严密的,“擅自购置和使用公车,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注意,本通知不仅仅规定了购置,而且还写明了使用,不管你以什么样的有关规定来推脱,公车私用无论如何也躲不掉。怎样问责?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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